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学生对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2、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身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3、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教育局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