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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07年09月24日 09:04:11 来源:河北省新乐市实验小学 访问量:393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知校情、参校政、督校事的政治民主合法权益,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文件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科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与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三、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下同)、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达50名以上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名以下,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相同。
        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比例:学校教职工达50---100人时,代表名额为20---30%;100人以上,代表名额不低于15%。
        第十六条:教代会推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60%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
        第二十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党组织要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发动、教育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4)宣传教代会的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校长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培训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6)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调解学校内部教职工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新乐市教育工会有指导、维护本校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组织开展教代会检查、评估的责任。
编辑:安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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