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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教育局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2018年12月10日 14:17:54 访问量:517

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炮声对心脏病、高血压等病人和婴幼儿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自2018128日起,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东名街以东、南水北调以南的城市建成区内。在该区域内,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及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100元以内非高空炮,其余时间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场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汽车站、铁路线路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域;公园、旅游景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区域。

三、全面禁止燃放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四、限制燃放区域和种类。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严格控制燃放数量:丧葬活动燃放雷公神价值不高于200元,婚庆燃放鞭炮价值不高于100元,春节期间燃放鞭炮价值不高于100元,开业庆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所有类型高空炮(包括组合烟花)。

五、限制销售及燃放品种。全市范围内所有烟花爆竹经销摊点(包括新乐鞭炮公司)一律禁止销售所有类型高空炮(包括组合烟花)。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88508009

 了确保《通告》精神落到实处,为了我们自身的健康,为了我们不再生活在雾霾当中,为了我们美丽的环境,我们特向全市中小学生倡议:

一、广大中小学生要严格遵守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觉抵制陋习,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减轻空气污染,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广大中小学生要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小手拉大手”,积极劝阻家庭成员和周边亲戚朋友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可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向亲朋好友、社区居民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少放一挂鞭,空气更新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开始,从每一个人做起,倡导文明新风尚,传递正能量,共同爱护、保护我们的环境。                      

                                新乐市教育局

2018128

编辑:张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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