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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2007年09月24日 10:33:43 来源:河北省新乐市实验小学 访问量:590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3、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身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办公室递送申诉书,申诉办公室无权作出裁决或当事人对申诉办公室所做裁决不服的,可由申诉办公室或本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递送申诉书。
        4、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5、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编辑:安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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