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认真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实现全体师生“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由领导分管,专人负责,设立专门机构,并负责具体实施:
(1)校内各处室、办公室、教室及宣传牌、宣传栏、学校公文、校刊(报)和教师备课、板书、批语、评语等使用规范字。
(2)对本校教职工进行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辅导培训,组织全体教职工参加普通话测试。普通话水平要逐年提高。
(3)督查教职工、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发现不使用的要给予批评。提倡师生在社会上使用普通话。
(4)针对本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3、实行语言文字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